文化馆门户用户协议

一、文化馆门户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可能包括: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象、图表等。所有这些内容受版权、商标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

二、用户只有在获得文化馆门户或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之后才能使用这些内容,而不能擅自复制、再造这些内容、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

三、用户信息的提供

为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避免在服务时因用户注册资料与真实情况不符而发生纠纷,请用户注册时务必按照真实、全面、准确的原则填写。对因用户自身原因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情况,文化馆门户概不负责。如果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文化馆门户保留结束该用户使用服务资格的权利。

四、用户资料隐私保护

1.保护用户隐私是建行的一项基本政策,文化馆门户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资料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文化馆门户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a)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b)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c)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d)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e)为维护相关的合法权益。

2.文化馆门户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文化馆门户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文化馆门户可将用户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3. 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文化馆门户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

五、用户资料安全

对用户注册信息文化馆门户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同时,用户务必对其用户密码、个人帐号等信息保密,以免被盗用或遭窜改。用户如发现上述情况请立即与文化馆门户联系。

六、用户享有的权利和服务

1.用户有权随时对自己的个人资料进行查询、修改和删除。为客户服务安全考虑,帐号不能随意更改。

2.用户享有在文化馆门户所购买的各种服务内容。

3.文化馆门户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文化馆门户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例如电子邮件、发表评论等。文化馆门户保留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网络服务的权利。

4.文化馆门户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可能会对部分网络服务(例如短信服务)的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在此情况下,文化馆门户会在相关页面上做明确的提示。如用户拒绝支付该等费用,则不能使用相关的网络服务。

5.用户理解,文化馆门户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除此之外与相关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电脑、调制解调器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七、用户管理

不得利用本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网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10.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本网声明用户的的系统记录有可能作为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八、免责声明

1.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文化馆门户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使用文化馆门户网络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文化馆门户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2.文化馆门户不担保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都不作担保。

九、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1.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需暂停网络服务,文化馆门户将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2.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文化馆门户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a)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

(b)用户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3.除前款所述情形外,文化馆门户同时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随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网络服务的权利,对于所有服务的中断或终止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文化馆门户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十、违约赔偿

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文化馆门户及其他用户的利益,如因用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文化馆门户或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用户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修改协议

1.文化馆门户将可能不时的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文化馆门户将会在相关的页面提示修改内容。

2.如果不同意文化馆门户对服务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

十二、法律管辖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文化馆门户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通知和送达

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十四、其他规定

1.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2.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3.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任何一方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而造成协议条款的不能执行,都应由责任方自行负责并补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属于文化馆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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